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但以標租方式出租 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