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但以標租方式出租
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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