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准後,得提供下列使用:
  一、供通行使用。
  二、設置自來水管、油管、瓦斯管、電纜、電訊或其他民生管線。
  三、鋪設軌道或設置灌溉渠道、排水設施或其他工作物。
  前項情形,除法規另有規定,或提供各級政府機關使用並經本府同意者
  外,應計收使用費;其供通行使用者,並不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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