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准後,得提供下列使用: 一、供通行使用。 二、設置自來水管、油管、瓦斯管、電纜、電訊或其他民生管線。 三、鋪設軌道或設置灌溉渠道、排水設施或其他工作物。 前項情形,除法規另有規定,或提供各級政府機關使用並經本府同意者 外,應計收使用費;其供通行使用者,並不得申請指定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