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一項編制表由縣(市)議會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行政人員員額設 置基準核算總員額後擬訂,報請省政府核定,並函送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