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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