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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