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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四十七條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 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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