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
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
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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