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
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
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程序、補助辦
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
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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