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遇兩國斷絕外交關係,或遇使館長期或暫時撤退時:
  一、接受國務應尊重並保護使館館舍以及使館財產與檔案,縱有武裝衝
      突情事,亦應如此辦理;
  二、派遣國得將使館館舍以及使館財產與檔案委託接受國認可之第三國
      保管
  三、派遣國得委託接受國認可之第三國代為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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