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船舶大量排洩油或有害物質時,該船船長或設施管理人及其所有人應速
  即採取措施,防止排洩之油或有害物質之擴散及繼續排出,並清除已排
  洩之油或有害物質。
  前項情事如在商港區域內,其油或有害物質之託運人或受貨人應協同採
  取必要之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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