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請求改變飛航計畫時應提報下列資料:
一、改變巡航空層:航空器識別、請求新巡航空層及其巡航空速、修正預
    計下一飛航情報區邊界時間。
二、改變航線:
    (一)目的地不改變:航空器識別、飛航之規則、新航線之說明,包
          括自開始申請改變時之時間及位置等有關飛航計畫資料,修正
          預計目的地機場之時間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目的地改變:航空器識別、飛航之規則、新航線之說明,包括
          自開始申請改變時之時間及位置等有關飛航計畫資料、預計新
          目的地機場之時間、備用機場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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