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
 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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