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
  。
  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
  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經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相關物料。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依刑法規定沒收或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其
      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相關費用之負擔。
  三、第三項規定費用未依限繳納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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