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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