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九十一點五公尺(三百呎)以上高海拔地區從事潛水作業,應依附表四之四 、附表四之五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潛水作業後,該勞工欲離開該潛水據點至他處,其間換算海拔高程壓 力差超過三百零五公尺(一千呎),應依附表四之六規定辦理,完成水面上休息,並每次 作成紀錄,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