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升降機使用之鋼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揚程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升降
      機,其鋼索自重及槽輪阻力不予計入: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鋼索種類              │安全係數值│
      ├───────────┼─────┤
      │捲揚用鋼索            │    10    │
      ├───────────┼─────┤
      │牽索                  │     4    │
      └───────────┴─────┘
  二、升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捲揚用鋼索之安全係數得為八以上,不受前款限制:
    (一)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二)額定速率在每秒 0.七五公尺以下者。
    (三)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三、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 .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四、捲揚用鋼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鋼索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公稱直徑在十二公厘以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搬器應有三條以上。但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及捲胴式升降機為二條以上。
    (四)捲胴式升降機之搬器在最低停止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在捲胴上。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