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裝置及使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廠牌規格裝設、校正及維護
  ,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功能。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規格,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不得超
  過真實流量正負百分之十。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
  轉時間,計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記錄設施應鉛封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不得
  擅予破壞。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
  。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
  同意;經校正維護後一週內,應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鉛封。
  前項之校正、維護如因技術或人力限制無法適時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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