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
    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
    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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