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被查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法院得審
酌情形,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
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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