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辦縣庫業務,本府財政科得派員查核之。經
  查核發現代辦機關代辦之庫務,有過失、拒絕辦理委辦事項及其他遺背
  契約情事時,得函洽縣庫代理機關,由縣庫代理機關依約處理,並得視
  情節輕重,終止代辦事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