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辦縣庫業務,本府財政科得派員查核之。經 查核發現代辦機關代辦之庫務,有過失、拒絕辦理委辦事項及其他遺背 契約情事時,得函洽縣庫代理機關,由縣庫代理機關依約處理,並得視 情節輕重,終止代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