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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各類補習班不得進行學齡前兒童及在學學生之托育服務。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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