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基層勤前教育實施規定如下:
一、由實施單位主管主持,或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二、施教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其起迄時間,由實施單位審酌實際
    情形自行律定,並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且應每日標示於勤務分
    配表;時間變更時,亦應陳報經上級機關核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以
    電話通報當日實施時間。
三、實施單位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四人以上六人以下者
    ,隔日實施;三人以下、山地及離島等勤務執行機構勤務單純者,得
    不拘形式,每星期實施二次;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四、基層勤前教育紀錄應張貼於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之值勤臺應勤
    簿冊電子化系統網頁,供員警點閱。
五、實施單位應指定專人於基層勤前教育實施後次日上午十時前,將紀錄
    張貼於前款網頁。
六、實施單位所屬員警應於最近之上班日三日內,上網點閱已張貼之基層
    勤前教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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