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動產因施政需要或為增加收益,經本府核准後,得提供投資之用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