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到站停車後有移動其位置必要時,應由站長或站長指派適任人員向
  司機員說明事由,並於顯示相當之調車號訊後,方得移動。
  施行第一種繼電聯動裝置或中央控制區間之站,列車不得因移動位置而
  進入站端軌道電路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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