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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五十條
遇有發生行車事故之虞或發生行車事故後,有併發事故之虞時,應即採 取使有關列車或車輛停止運轉等適當措施;發生行車事故時,應研判其 情況採取對於維護生命安全最適宜之方法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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