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氮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應參照附表四之七之相
  當空氣潛水深度,並依其減壓時程作業,其氧氣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且氧分壓不得
  超過一點四絕對大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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