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因列車、路線或電車線故障由兩站間中途退行時,司機員應於必要時鳴
  放短汽笛數聲之號訊運轉之。
  因故障由站間中途退行之列車,於接近後方站時,應在進站號誌機外方
  一度停車,將事由通知站長或中央控制區間之調度員後,依進行之號誌
  進站,但事先已與後方站站長或中央控制區間之調度員洽妥退行,並接
  獲指示依進行之號誌站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