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因列車、路線或電車線故障由兩站間中途退行,於退行前,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自動區間:
    (一)依電氣通信或派適任人員馳往後方站報告,並依該站長之指示
          辦理。但往前方站較近時,得由該前方站站長通知之。
    (二)該適任人員於馳報途中,應連續顯示臨時手作險阻號誌,如發
          現有後開列車駛來時,應顯示臨時手作險阻號誌使其停車。
  二、中央控制區間:
    (一)車長或無車長值乘之列車司機員,應前往或指派適任人員赴就
          近設有電話之處,通知調度員接受指示後退行,於前往通知途
          中,應按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如電話故障不能使用,應按
          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派適任人員馳往後方站報告。
    (二)調度員於接獲列車須退行之報告,如認為無礙行車時,應即准
          予退行,同時將情事通知後方站準備收容之路線,並將該收容
          路線進站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指示站長顯示代用手作平安
          號誌,使列車進站。
    (三)列車退行開始地點至站間,如有雙單線區間時,調度員應通知
          退行列車之經由路線。
  三、複線依隔時法運轉之列車或單線依嚮導隔時法運轉而帶有嚮導證之
      列車,應派適任人員馳往後方站報告,並依該站站長之指示辦理;
      該適任人員於馳報途中應運續顯示臨時手作險阻號誌,如發現有後
      開列車駛來時,並應安置響燉。
  四、以嚮導通信式與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合用之列車攜帶嚮導
      證者,退行時分別依自動區間或中央控制區間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調度員之指示,應以行車命令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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