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因故停於站間中途時,應即依左列規定施行車防護:
  一、依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運轉時:
    (一)司機員鳴放促使列車附護之汽笛號訊或發生出軌、傾覆等事故
          ,車長應即於列車後方施行第二種防護。
    (二)司機員未鳴放促使列車附護之汽笛號訊而發現後開列車接近認
          為有危險之虞時,車長應即於列車後方施行第三種防護。
  二、依隔時法運轉之列車或依嚮導隔時法運轉而帶有嚮導證時,車長應
      即於列車後方施行第一種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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