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
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
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
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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