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前,應會同主管機關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
公有土地原管理機關及其為非公用之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協調公有土地處理方式。
前項公有土地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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