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
  可。
〔立法理由〕
  測繪業將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或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者之處罰及五年內
  不得重新申請許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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