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二級處理水回收再利用處理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取水場所應設於水位變動少、不易受沉澱物影響,且能確保充分取
      水量之處。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處理設備應設置二套以上。
  三、處理設備之選擇應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對應之水質要求,採下列機
      種:
    (一)迴轉網篩機:濾網孔隙為五十網目(mesh)至八十網目,洗淨
          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二)微篩機:濾網孔隙為一百網目至五百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
          平方公分一公斤。
    (三)快濾裝置:應選用懸浮固體去除能力高,並得以空氣及過濾水
          等洗淨之濾層構成。過濾速度應依進流水及過濾水之水質、懸
          浮固體去除能力及持續過濾時間等因素決定,並依下表規定設
          計:
        ┌───────┬───────────┬──────┐
        │過  濾  方  法│  濾  層  之  構  成  │最大過濾速度│
        ├───┬───┼───────────┼──────┤
        │向上流│重力式│1.由較粗之砂構成一點五│三百(公尺/│
        │      │      │  公尺至一點八公尺之濾│日)        │
        │      │      │  層。                │            │
        │      │      │2.濾層之表面下方十公分│            │
        │      │      │  處設置鋼製格子。    │            │
        │      │      │3.濾料有效粒徑一公厘至│            │
        │      │      │  二公厘,均勻係數一點│            │
        │      │      │  四以下。            │            │
        │      │      │  係數一點四以下。    │            │
        ├───┼───┼───────────┼──────┤
        │向下流│重力式│1.由層厚比例零點六以下│            │
        │      │  或  │  之砂及無煙煤所構成之│            │
        │      │壓力式│  二層過濾池為標準。  │            │
        │      │      │2.無煙煤之有效粒徑以一│            │
        │      │      │  點六公厘至二公厘為準│            │
        │      │      │  ,且為砂有效粒徑之二│            │
        │      │      │  點七倍以下。        │            │
        │      │      │3.無煙煤及砂之均勻係數│            │
        │      │      │  應儘可能接近一。    │            │
        │      │      │4.無煙煤及砂構成之濾層│            │
        │      │      │  厚度為六十公分至一百│            │
        │      │      │  公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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