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
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
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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