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供電方式如下:
一、頻率:交流60赫茲。
二、電壓、相數及線式:
    (一)包燈:低壓單相二線式110伏特,單相二線式220伏特或三相四
          線式220/380伏特。
    (二)包用電力:低壓單相二線式 220伏特,三相三線式220或380伏
          特。
    (三)表燈(住商):低壓單相二線式110伏特,單相二線式220伏特
          ,單相三線式110/220伏特,三相三線式220伏特,或三相四線
          式220/380伏特。
    (四)電力用電:
          1.低壓單相二線式220伏特,單相三線式110/220伏特,三相三
            線式 220伏特,三相三線式380伏特或三相四線式220/380伏
            特。
          2.高壓三相三線式3.3千伏特、11.4千伏特、22.8千伏特。
          3.特高壓三相三線式69千伏特、161千伏特、345千伏特。
三、契約容量與供電方式之適用範圍:
    (一)用戶供電方式,按下表視其契約容量而定: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六)

    (二)使用電弧爐用戶,其電弧爐單具容量達 1,000瓩者,概以特高
          壓供電。
    (三)應以特高壓供電之用戶,如能提供足夠之變電所土地(除無償
          提供者外,按公告現值計償),並協助解決線路路權,且本公
          司認為需要在該地區建變電所者,得由本公司投資興建變電所
          後以高壓供電。但11.4千伏特二次變電所供電者,以未滿15,0
          00瓩為準;11.4/22.8千伏特配電變電所供電者,以未滿30,00
          0瓩為準。
    (四)用戶自備重點網路或一、二次選擇系統型態而申請多回路供電
          者,其契約容量,得視本公司系統能力個案考慮。申請人並應
          同時提出經常用電備用電力申請。
    (五)應以特高壓供電之用戶,經辦妥應辦手續並繳付應繳各費後,
          如本公司配合設置之供電設備無法及時完成供電而用戶急需用
          電時,得應用戶要求,個案檢討技術無困難且用戶願另負擔增
          加之新建長度設置費及供電容量設置費差額者,同意暫以高壓
          或69千伏特供電,不受本款第一目應以兩回線經常供電之限制
          。但 11.4千伏特供電者,以未滿7,500瓩為準;22.8千伏特供
          電者,以未滿15,000瓩為準;69千伏特供電者,以未滿60,000
          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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