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
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
優先權日前。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刊物,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
存媒體。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同條項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算至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有多次本法第一百二
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實者,前述期間之計算,應自第一次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