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在商港區域、離岸終端站地區或任一船舶之周圍或其航路上發現水面上
  下有油或有害物質之跡象時,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理機關或海難救護
  機構應儘速展開調查。
  前項調查應包括風速、風向、海面情形、航跡、航速、附近區域顯明易
  見之痕跡及其來源與有關之排洩紀錄,以確定有無違反本規則之排洩情
  事,並迅即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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