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 構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