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核時間規定如下: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
  因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主管機關於通知事業後,得延長審
  查期間;延長期間以十四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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