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院秘密會議,除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
會首長請開者外,應於本院定期院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性者,不
在此限。
在公開會議進行中,有改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
主席或出席委員提議改開秘密會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出席委員之提
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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