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關急救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一般性急救
  (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可由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立刻對傷患作適當
        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二)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三)休克處置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
  (四)速召救護車或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五)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
        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六)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
        及診斷。
二、外傷急救
  (一)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
        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二)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
        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三)止血時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澤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
        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
        緊。
三、觸電急救
  (一)觸電時應關閉電源或以非導電物體移開電源。
  (二)將患者移至通風良好的地方,解開上衣仰臥,將頭抬起必要時實
        施人工呼吸直至救護人員到來。
四、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一)即將眼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二)沖洗至少15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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