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79
人,瀏覽人次:
90310177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壩型及種類應研究比較左列各款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 一、壩址之地形及地質。 二、水力條件。 三、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 四、氣象條件。 五、交通。 六、維護管理之難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