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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本府工友功過相抵之原則如下(限同一年內) 一、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得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得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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