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裁定。
  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時,主
  席應即付表決。
  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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