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因施行路線或電車線工事須隔斷中途路線時,施工負責人應預先在工地
  裝置電話機,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於指定之列車通過後,取得前後方站站長同意後施工。
  二、在次一列車開出站五分鐘前,將路線複舊,並通知前、後方站站長
      。
  前項電話機,如發生故障不能使用時,施工負責人應指派適任人員到站
  聯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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