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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