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依隔時法運轉之列車或依嚮導隔時法運轉而帶有嚮導證之列車,停於站
  間中途,將一部分車輛遺留時,車長應與司機員洽商,即於列車後方施
  行第一種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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