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遇有前五條情事,對於無車長值乘之列車,除原規定由司機員辦理之列
  車防護仍由司機員親自辦理外,該司機員應將規定由車長辦理之列車防
  護,令機車助理或司機員辦理。
  單人乘務之單行機車,司機員應使用站車無線電話通知鄰近之列車及前
  後方站站長並依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後,始得離開機車,施行列車
  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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