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車長或指定之適任人員應在救援列車或工程列車
  開來之方向,施行第二種防護:
  一、列車因故障停於中途或遺留車輛,要求開行救援列車時。
  二、因緊急搶修路線或電車線,在已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要求開行另
      一工程列車時。
  救援列車開來之方向不明時,應在故障或遺留車輛前後兩方施行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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