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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