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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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