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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